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型式评价是型式批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校准检定技术机构负责实施的具有法制性的技术活动。型式评价的内容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三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3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校准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以及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均应申请进行形式批准。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